关于印发明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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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316

     

     

     

     

     


    明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4.5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纪律保障

    7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滁州市相关工作部署,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013号)、《滁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滁政办秘〔202090号)、《滁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皖政〔201883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各乡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明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等,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国网明光供电公司、明光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明光分公司、中国移动明光分公司、中国联通明光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新闻媒体应急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市电力公司适时做好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督导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内工业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和交通管制等其他应急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道口交通应急管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渣土车辆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本级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老旧小区改造和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监督检查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老旧小区改造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加强道路清扫、冲洗作业;落实渣土车辆应急响应措施;加强餐饮油烟、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的监管,加大查处力度。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落实公路施工工地等直属管理项目应急响应措施;加强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并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会同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渣土车辆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强秸秆农业综合利用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农用车禁限行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成品油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将成品油列入监督抽查计划,加大对不合格产品处罚力度;负责加强煤炭市场监管,确保煤炭市场依法经营。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配合做好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落实直属工地应急响应措施和市政工程等管理项目应急响应措施。

    中国电信明光分公司、中国移动明光分公司、中国联通明光分公司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国网明光供电公司、明光深燃天然气公司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预警后,根据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的工业企业停限产减排措施及时对接企业,调度用电、用气平衡。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及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响应及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明光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承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各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明光市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预警期间巡查,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级)、橙色预警(级)、红色预警(级)。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黄色预警(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气象局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市气象局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气象局共同负责空气污染物的会商研判、趋势分析。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副组长、组长批准,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新闻媒体及所属新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手机APP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向我市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措施等。

    3.3.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滁州市级预警发布时,我市若在滁州市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滁州市级预警级别,按照滁州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若我市超过滁州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会商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滁州市级预警发布后,我市若在滁州市级预警范围内但未达到滁州市级预警级别,按照滁州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若我市超过滁州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涉及的39个行业III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

    2)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3)在建工地、拆迁工地等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4)停止建筑垃圾、渣土运输作业;

    5)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增加道路吸扫、洒水、喷雾频次,主干道不少于10/天,次干道不少于6/天;一级、二级公路加强道路保洁,重点路段增加机械湿扫一次;

    6)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4.3.1.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4.3.2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

    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涉及的39个行业II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III级响应更为严格的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5)根据空气温湿度条件,全部洒水车、雾炮车上路进行作业,主干道洒水降尘不少于12/天,次干道不少于8/天;一级、二级公路重点路段日增加机械湿扫1次,洒水1次;

    6)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7)视情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3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

    应在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涉及的39个行业I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II级响应更为严格的措施;

    2)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除外)上路行驶;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4)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4.3.4 联防联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各地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4.3.5 监督检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的各地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每天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向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明光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预警范围内的各地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预警范围内的各地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辖区大气质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滁州市级预警情况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或解除预警、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相关部门响应情况、工业企业措施落实情况。

    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气象局应于每年4月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4月底前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分局、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保障

    市电信、移动、联动等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各地及相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明确相关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备用方案,确保应急响应指令畅通。

    6.4 经费保障

    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5 纪律保障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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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市教体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地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明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政办〔20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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